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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天营与王县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营,王县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40号原告:陈天营。委托代理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县省,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营诉被告王县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天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陈天营自愿承担。审判长  刘运勇陪审员  翟志锋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