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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洪爱国与陈彬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爱国,陈彬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06-2号申请执行人洪爱国,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彬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彬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彬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洪爱国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但被执行人陈彬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6年4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陈彬城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彬城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彬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于2015年12月9日至南安市张贴执行决定书。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陈彬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洪爱国以被执行人陈彬城常年在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长城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