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与程爱东、卞月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程爱东,卞月芹,程凤山,陈玉高,杨丽娟,刘洪飞,李松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57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观友,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程爱东,居民。被执行人卞月芹,居民。被执行人程凤山,居民。被执行人陈玉高,居民。被执行人杨丽娟,居民。被执行人刘洪飞,居民。被执行人李松前,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爱东、卞月芹、程凤山、陈玉高、杨丽娟、刘洪飞、李松前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杨丽娟的存款56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挂靠在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了杨丽娟的存款56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挂靠在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