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清秋物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秋,李清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秋。被执行人李清阳。申请执行人李清秋申请执行李清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清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清秋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