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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清秋物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秋,李清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秋。被执行人李清阳。申请执行人李清秋申请执行李清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清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清秋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