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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卢柱湘与黄文清、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伟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民初13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柱湘,黄文清,陆伟林,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392号原告:卢柱湘,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黄文清,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陆伟林,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肖成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柱湘、黄文清诉被告陆伟林、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柱湘、黄文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为3033元,由原告卢柱湘、黄文清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