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付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付吉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253号原告杨志强,男,回族,1984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付吉超,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付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5元,减半收取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志强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茹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