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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少平、钟少英与钟延潮、钟庆安、谢乃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少平,钟少英,钟延潮,钟庆安,谢乃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钟少平,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申请执行人:钟少英,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钟延潮,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钟庆安,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谢乃娇,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钟少平、钟少英与钟延潮、钟庆安、谢乃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钟延潮、钟庆安、谢乃娇应赔偿二申请执行人2633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月25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庆安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天,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无履行义务;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郑伟丰代理审判员  蔡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