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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681号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雨,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旭东,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崔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