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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长举与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举,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高长举,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龙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对其在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申请法院延长期限的,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