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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北金地企业总部D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昌南大道1号。被执行人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浮梁县诚信厂南路西侧、滨江西路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418000元,执行费26580元,现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5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