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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刑初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001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1990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熙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本县官路镇西陈村西路4-5号家中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被告人郑某从中获利六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缴了违法所得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张某、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郭某甲、胡某丙、钱某、王某、徐某乙、陈某乙、翁某、郭某乙、陈某丙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1990)仙法刑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