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龙与被申请执行人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龙,班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李占龙,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班冰,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龙与被申请执行人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2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班冰偿还原告李占龙欠款本息合计48000元。(此款被告班冰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占龙25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占龙23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班冰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占龙。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235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