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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王义、徐秀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王义,徐秀玲,王光,陈林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566-1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332号。负责人:朱群言。委托代理人:钱泽仁,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被告:徐秀玲。被告:王光。被告:陈林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王义、徐秀玲、王光、陈林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3.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