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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存生、孔刚平等与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生,孔刚平,严杰,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存生,男。申请执行人:孔刚平,男。申请执行人:严杰,男。被执行人: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府前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珠根,该公司董事长。刘存生、孔刚平、严杰与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