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赵敏与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54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江流东路1号1幢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5300-2。法定代表人曾果,董事长。在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3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敏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到位案款16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敏,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