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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瑞珍与赵春栓、钱春芝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瑞珍,赵春栓,钱春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瑞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春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春芝。再审申请人赵瑞珍与被申请人赵春栓、钱春芝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瑞珍再审申请称: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三位证言人有两位系被申请人亲属,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审判决中薛凤梅没有出庭,没有提交证言,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售房协议中签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产权至今未转移。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1997年12月14日,申请人赵瑞珍与其丈夫以39500元的价格将争议房屋出售给被申请人赵春栓、钱春芝,并出具了凭条一张,证实收到该款项。同时将该房产的相关证件均交给被申请人。至双方发生纠纷之日,被申请人一方在该房屋居住达17年之久。该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申请人虽否认收据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但未要求对签名进行文字鉴定且不否认收款的事实,因此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综上,赵瑞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瑞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