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姜丽英,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丽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丽英,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张军,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桦甸市长白山特产商贸城B区1号11门。负责人:高杨,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丽英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依法退回。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