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潘连英申请执行曾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连英,曾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潘连英,男,1969年4月12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曾晓春,男,1980年11月9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潘连英与被执行人曾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连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6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曾晓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