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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行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中船舶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重庆华中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行保7号请求人: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滨大道一支路1号-2层商铺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18692F。法定代表人:苏公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桓江,系该公司员工。被请求人:重庆华中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常家坪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000037373。法定代表人:袁昌贵,该公司董事长。请求人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游艇公司”)因与重庆华中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海商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称:2013年10月,黄金游艇公司将其于2013年7月30日购买的“江山5”(又名“春城飞花”“黄金水岸”)号客船交华中公司看护,口头约定看护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0元/月。2014年5月8日,华中公司要求黄金游艇公司额外支付场地费8000元/月,黄金游艇公司没有同意,双方仍按3000元/月履行合同。2015年9月26日,华中公司再次要求额外增加停泊费和维护费,黄金游艇公司没有同意,并表示,如要坚持增加费用,将解除看护协议。同年10月23日,华中公司复函表示仍要增加收费,否则,要求黄金游艇公司在15日内将“江山5”号客船搬走及拆卸。黄金游艇公司为在15日内将“江山5”号客船搬走或拆卸,便将该船变卖给奉节开源船务有限公司。11月1日和6日,黄金游艇公司和奉节开源船务有限公司两次到华中公司厂区办理船舶交接手续时,遭到华中公司的阻拦,致使黄金游艇公司因无法办理交接手续而每天遭受1000元的违约损失。12月1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约定自11月1日起解除合同,但华中公司仍拒绝放行“江山5”号客船。黄金游艇公司为减少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责令华中公司交还“江山5”(又名“春城飞花”“黄金水岸”)号客船。黄金游艇公司为其强制令申请向本院提交了现金54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游艇公司为减少损失,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重庆华中船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立即将“江山5”(又名“春城飞花”“黄金水岸”)号客船交付给请求人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