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贺小英与张述华、周茂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英,张述华,周茂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90号原告贺小英,女,生于1983年9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仁寿县组。被告张述华,男,生于1964年9月20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被告周茂琼,女,生于1966年12月27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英与被告张述华、周茂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小英承担。审判员 颜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