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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玉红与王桂杰、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红,王桂杰,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531号申请人何玉红,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王以军,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桂杰,女,1957年6月6日出生,黎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洪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何玉红与王桂杰、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桂杰、洪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自  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  冬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