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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效常与东平县榕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效常,东平县榕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杨效常被执行人:东平县榕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4034667元及利息,诉讼费23214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0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355788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