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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奚保云、白玉宝、朱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奚保云,白玉宝,朱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雷云川,行长。委托代理人羊国忠。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雄英。被执行人奚保云。被执行人白玉宝。被执行人朱绍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奚保云、白玉宝、朱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奚保云、白玉宝在车管所查无车辆;被执行人奚保云、白玉宝、朱绍平均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局查无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1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