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鉴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7号罪犯金鉴林,男,生于1983年4月8日,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年11月27日维持。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60分,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鉴林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瑞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