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艺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艺邦贸易有限公司,嘉兴瑞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刘华、王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艺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兴瑞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刘华、王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艺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瑞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刘华、王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