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许某与云南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云南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贵昆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理。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官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竹龙投资集团宏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赔偿款741722.30元及案件受理费154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官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英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