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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福海与钱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海,钱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972号原告张福海。被告钱秀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海诉被告钱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张福海负担。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