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桂珂与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珂,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徐桂珂。被执行人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桂珂与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县劳人仲调字(2016)第6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