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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1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永富、马艳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永富,马艳军,李世亮,李建友,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1357-5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富,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村184号。被执行人马艳军,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村184号。被执行人李世亮,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永安路326号3排2号。被执行人李建友,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村34号。被执行人刘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民政局家属院。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义之妻孙秀英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义之妻孙秀英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XXXXXX账户的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