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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屈建峰与张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建峰,张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屈建峰,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负责人白益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屈建峰与张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将案件执行款人民币7565.92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屈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文忠经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