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小坤非法经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坤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第3828号罪犯杨小坤,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2014)永刑初字第9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小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丽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杨小坤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杨小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坤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一年零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2016年2月q全额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