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96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黑军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洪杰。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黑军智、被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徐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临清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初四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根本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实施���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于2014年回娘门居住至今。原告曾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诉请。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价值2万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持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沟通交流,为了完整的家庭、孩子的幸福,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做和好工作,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临清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王某丙。2015年4月原告曾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一张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1、夫妻感情问题原告主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根本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于2014年回娘门居住至今。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并没有殴打原告,且认为是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才开始分居。2、孩子抚养问题原告诉称××××年××月初四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如果判决离婚,主张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称原告陈述孩子的出生情况不属实,孩子于××××年××月××日上午11时出生,户口登记姓名为王某丙,并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登记卡为证。被告称从原告陈述婚生女出生时间及名字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孩子漠不关心,要求抚养婚生女,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财产问题原告诉称有婚前个人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烧水器一台、组合橱三高、电视橱一架、电视一台、影碟机一台、电动车一辆、电风扇一台、被褥六铺六盖,被告称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并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原告称被告曾应发生车祸���向原告父母借款3万元,被告辩称没有向原告父母借过钱。被告称2014年春天因原告的父母建房,被告向自己父母借款3万元后借给原告父母,原告辩称从未向被告家借钱,对原告陈述不予认可。原被告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证明自己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至今未和好。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于××××年××月××日出生,已满两周岁,现随被告生活,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被告抚养婚生女为宜,原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抚养费以每月300元较为适当。原被告就财产方面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对双方在财产方面的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5年4月20日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享有探视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之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雪岩审 判 员 张金勇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