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荣凤义与王旭旺、孙国武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凤义,王旭旺,孙国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198号申请人荣凤义。申请人王旭旺。申请人孙国武。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荣凤义与申请人王旭旺、孙国武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字第198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葛永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荣凤义与申请人王旭旺、孙国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旭旺偿还荣凤义玉米款本息78537.50元。定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二、孙国武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婉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