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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