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