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中铨、熊全明等与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铨,熊全明,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22民初58号原告:熊中铨,男,1947年11月12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原告:熊全明,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地址:南昌市永叔路64号。法定代表人:熊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永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不简称:太平洋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昌市站前西路226号。委托代理人:刘峰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1月18日7时24分左右,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雇佣的司机孙国华驾驶赣A×××××号重型自货车(环卫垃圾车)新建区解放路与新建大道交界处(中国银行门口处)右拐弯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熊运国骑行的两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熊运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认定熊运国不负本次事责任,孙国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赣A×××××号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投了强制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险。2016年2月3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公诉刑不诉(2016)1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国华不起诉。另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已补偿原告200000元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熊中铨、熊全明的亲属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593000元。此款定于5月20日之前付清。二: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熊中铨、熊全明的亲属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7000元。此款定于5月20日之前付清。三:原告熊中铨、熊全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环卫清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金华人民陪审员 :金九君人民陪审员 :肖爱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肖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