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群与张磊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群,张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群,博山区中医院离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磊,淄博中耐窑炉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杨群因与被申请人张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第883号判决及本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群申请再审称:1、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赠与书面声明,事实上是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八十岁高龄不懂法所伪造的。被申请人在其哥哥遗产继承一案中谎称法院要用申请人的授权书,便让申请人在签字摁手印,之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书写所谓赠与声明,该书面声明除申请人的签名和手印为申请人亲自所书外,其他内容均是被申请人所写或被申请人找人代写。一、二审法院根据有严重瑕疵的书面声明片面认定该赠与声明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2、申请人及配偶均年事已高,其配偶无任何生活来源,且患有××,每月医药费高达几千元,而身为儿子的被申请人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如今,被申请人又用伪造的赠与声明欲达到非法占有申请人钱款的目的。即使被申请人持有的所谓赠与书面声明是真实的,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可撤销的赠与,申请人有权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钱款。综上,被申请人通过伪造证据欲达到强占申请人财产之目的,其对申请人有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纠正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张磊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群于2005年12月17日出具的书面声明,除授权张磊全权代理继承张明遗产案件外,还将继承张明的全部遗产转赠给张磊。申请人否认转赠并对被申请人张磊提起诉讼。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根据博山区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9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送检的“2005.12.17”的声明中存疑指印是杨群右手拇指捺印。申请人关于该声明系被申请人利用其在诉讼过程中遗留的按有其手印的空白纸张伪造形成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此亦不认可。因此,申请人应对该项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撤销该声明,被申请人也实际取得了该遗产。因此,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该财产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作出的上述认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申请人关于做为儿子的被申请人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的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 平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方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