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温乐执民字第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胡建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胡建东,李建琴,浙江乐智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枫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温乐执民字第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953。负责人:陈宗强,行长。被执行人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26687。法定代表人:胡建东。被执行人胡建东,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建琴,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浙江乐智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象镇电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51807。法定代表人:陈宣慰。被执行人枫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763547。法定代表人:陈积雷。被执行人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6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5804X。法定代表人:陈积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胡建东、李建琴、浙江乐智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枫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38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胡建东、李建琴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2××号底层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虹字(2003)第001826号)已另案移送拍卖,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胡建东、李建琴共同所有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嘉鸿国际公寓南幢9××室的房产及枫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另被执行人浙江乐智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胡建东、李建琴、枫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8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