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华与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祁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1019号原告杨华,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建伟,男,住柘城县。原告杨华诉被告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的委托代理人齐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建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以经济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亲笔出具了借条。现经原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给予推诿,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祁建伟归还借款300000元。被告祁建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不予归还。为此,原告杨华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祁建伟偿还借款30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祁建伟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祁建伟向原告杨华借款300000元,有被告祁建伟向原告杨华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祁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