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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袁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30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翠翠。被告袁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