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雪华与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华,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3051号原告孙雪华,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240、1242号。法定代表人代卫星。被告代卫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雪华诉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雪华诉称:原告系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月20日,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拖欠工资清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6000元。同日,被告代卫星亦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6年2月5日前支付一半工资,剩余一半工资在2016年3月15日前结清。上述工资清单及承诺书出具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000元;2、被告代卫星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及工资清单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工资未付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原告催讨过程中,被告代卫星承诺支付工资,视为债务加入。被告代卫星未按承诺付款,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调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雪华工资6000元。如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星睿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卫星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