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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峰与被告郭耀忠、谭剑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峰,郭耀忠,谭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00号原告刘雪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凤凰大街农行宿舍。被告郭耀忠,男,汉族,1978年4月7日生,住宁武县东光荣街。被告谭剑虹,男,汉族,1975年10约6日生,主宁武县东市街77号7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与被告郭耀忠、谭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耀忠、谭剑虹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郭耀忠、谭剑虹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王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