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谢继鸿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继鸿,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继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继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2日15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和“蠢子”在被告人谢继鸿家附近,从被告人谢继鸿手中购买了100元的海洛因。2.2015年9月13日14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自家楼下附近,从被告人谢继鸿手中购买了300元的海洛因。3.2015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谢继鸿在自己家中,卖给梁某某265元的海洛因,交易完成后,两人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谢继鸿家中搜出海洛因29小包,净重2.02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继鸿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理化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继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继鸿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继鸿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继鸿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继鸿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继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