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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恩阳与陈晓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阳,陈晓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424号原告王恩阳,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晓君,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阳与被告陈晓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恩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 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