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庆,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庆。委托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负责人孙丽莉,厂长。委托代理人徐天,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玉光,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国庆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国庆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杨国庆上诉主张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844元,理由为:1、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未举证证明其《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声明》中所提的《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向法院提交的是否相同未查明。一审以杨国庆不申请对《声明》中的签字鉴定为由,而推定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的《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为有效不当。因为即使签名为杨国庆所签,也不能证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提交的制度与杨国庆当时所签的为同一份,也不能证明其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2、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无限扩大适用于劳动者非劳动时间和用人单位范围外的立场,杨国庆无法认同。杨国庆与钟家广的“打架”发生在下班时间和公司范围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不再具有约束力,其行为由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则主张杨国庆打架斗殴,违反《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上述《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中载明“工作中恐吓、威胁、伤害他人,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打架斗殴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制度,予以开除解雇”,杨国庆签名的《声明》载明杨国庆已经阅读了《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并愿意遵守。本院经审理认为,杨国庆虽主张《声明》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一审认定杨国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声明》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制定的《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杨国庆签字确认已阅读并愿意遵守,一审认定该《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应对杨国庆适用并无不当。杨国庆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提供的《企业理念和基本制度》与其签名的相关制度是否同一质疑,但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质疑的主张,其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杨国庆与钟家广上班时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后因此于下班时间和公司范围外“打架”,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将杨国庆解雇,既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也符合法律规定。杨国庆上诉主张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6月1日至6月26日工资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为,杨国庆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87元/月,一审庭审时杨国庆也确认2015年6月1日至6月26日工资为3174元。一审认定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未支付杨国庆2015年6月1日至6月26日工资为3174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杨国庆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一审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杨国庆的胜诉比例,认定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和协制冷设备厂应支付杨国庆律师代理费210.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杨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