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宋文渊、田始利等与李海荣、田始玺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始利,田玉秀,田甜,李海荣,田始玺,枣庄市金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申2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宋文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海荣。被申请人:田始玺。原审原告:田始利。原审原告:田玉秀。原审原告:田甜。原审被告:枣庄市金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4565370-0.法定代表人:宋文渊,经理。再审申请人宋文渊因与被申请人李海荣、田始玺、原审原告田始利、田甜、田玉秀、原审被告枣庄市金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裁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的一种,在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时可以用裁定来补正。但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审判实体部分存在明显错误,是不能简单用裁定来补正的。2.即使裁定补正了判决书的错误,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包协议,但是也没有明确是协议中的哪条款,同时由于该条款主体不明确,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合议庭严重渎职,枉法裁判。1.在本案中两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其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两被申请人位于其服务辖区的证明,但是合议庭没有审查这些材料,让没有出庭资格的代理人参与该案审理,是案件审理组织人员严重违法,是严重渎职。2.作为合议庭的法官,不去维护自己职业共同体的声誉,不去审查法律工作者的手续,是严重失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渎职。三、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申请人承包水泥公司,田家科要保证交给申请人承包经营时各种手续证照齐全。若不齐全,补办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如果造成损失,田家科是要赔偿申请人的。由此可见,原审合议庭只是审查了第四条,并没有考虑第三条,明显地偏袒两名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合议庭并不考虑,作出错误判决。四、本案是因田家科死亡后,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解除协议的主体资格。承包合同之当事人为宋文渊与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只有该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本案适用《合同法》租赁合同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并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故该事由不成立。二、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原审法院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三、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三款“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的规定。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宋文渊提供新证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本案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新证据”。故本案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据裁定进行再审。二、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有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经查,本案中并无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三、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合议庭严重渎职,枉法裁判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宋文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文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冬审判员 赵 慧审判员 丁鑫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鞠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