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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733号罪犯刘某,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中区刑初字第00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刘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