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改朝与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720号原告张改朝,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文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朝与被告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告张改朝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住址等身份信息,但按照原告提供的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改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