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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改朝与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720号原告张改朝,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文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朝与被告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告张改朝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住址等身份信息,但按照原告提供的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改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