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复成与高密荣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复成,高密荣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陈复成。被执行人高密荣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复成与高密荣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密荣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