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余经洋、魏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余经洋,魏哲,余陆峰,杨哲慧,余文龙,无锡西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10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670号。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钧,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经洋。被告魏哲。被告余陆峰。被告杨哲慧(ELIANEZHEHUIYANG),女,1977年11月3日生,护照号码11CX33738,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锡市兴源北路818号东方时代大厦商场四楼办公室。被告余文龙。被告无锡西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818号。法定代表人余经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余经洋、魏哲、余陆峰、杨哲慧、余文龙、无锡西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经本院限期催缴仍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芮锦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佳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