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偃师市府店镇合发耐火材料厂与孝义市京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字第313号偃师市府店镇合发耐火材料厂申请执行孝义市京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偃师市府店镇合发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孝义市京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弼骋 关注微信公众号“”